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蚌埠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2018年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贯彻落实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蚌埠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目录》调整部门公共服务清单,包括调整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构、服务对象以及服务指南,并于20日内在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公布。
二、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目录》及时开展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市、县(区)共有服务事项名称、类别、依据要与市级保持一致,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县(区)级、乡镇(街道)级公共服务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公布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级公共服务清单,打造更加科学合理的清单制度体系。
三、严格执行《目录》及公共服务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级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公共服务清单。严格执行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方式,切实为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
本《目录》公布后,《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蚌埠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蚌政秘〔2017〕15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