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发布日期:2018-01-31 09:12作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市区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申报材料:

1.审批机关批准撤消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撤消的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先行通过“事业单位在线”网站进行申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2.审核。网上对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注销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写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收缴证书和印章。核实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通知有关部门。

5.公告。对核准注销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办理地点: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政府综合楼5616室)。

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及决定。

联系电话:0552-3125626

投诉电话:0552-311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