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申报材料:
1.审批机关批准撤消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撤消的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先行通过“事业单位在线”网站进行申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2.审核。网上对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注销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写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4.收缴证书和印章。核实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通知有关部门。
5.公告。对核准注销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办理地点: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政府综合楼5616室)。
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及决定。
联系电话:0552-3125626。
投诉电话:0552-311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