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管理

发布日期:2018-01-31 09:11作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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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管理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管理。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申报材料:

(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2.变更举办单位: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3.变更名称: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4.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相关文件。

5.变更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变更开办资金: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受理。事业单位先行通过“事业单位在线”网站进行申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2.审核。网上审核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写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4.换证。核实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收回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

5.公告。对核准登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办理地点: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政府综合楼65616室)。

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换发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联系电话:0552-3125626

投诉电话:0552-311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