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管理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管理。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申报材料:
(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2.变更举办单位: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3.变更名称: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4.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相关文件。
5.变更住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变更开办资金: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受理。事业单位先行通过“事业单位在线”网站进行申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2.审核。网上审核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写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4.换证。核实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收回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
5.公告。对核准登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办理地点: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政府综合楼6楼5616室)。
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换发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联系电话:0552-3125626。
投诉电话:0552-311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