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管理

发布日期:2018-01-31 09:11作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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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管理

一次性告知单

事项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管理。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申报材料:

1.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2.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

3.按规定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份);

5.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开办资金证明。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

7.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件或使用权证明;

8.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证件。

办理程序:

1.受理。事业单位先行通过“事业单位在线”网站进行申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2.审核。网上审核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写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4.发证。核实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办理地点: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政府综合楼65616室)。

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发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联系电话:0552-3125626

投诉电话:0552-311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