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业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有关证书、有的还要发布有关公告的行政执法行为。与设立登记相比,变更登记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后续性。变更登记以设立登记为前提。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在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时,才发生变更登记;没有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就无从谈起。 (二)经常性。设立登记是一次性行为。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在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有关登记事项可能发生变化,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这就要通过变更登记使之合法化。如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于退休、工作需要、不称职等原因,举办单位作了更换,就应依法及时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三)局部性。设立登记具有整体性,主要体现在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相关的所有内容,也就是对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所有内容都须逐一进行审查。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则只须对其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与注销登记相比,变更登记的主要特点是:事业单位法人主体的延续。事业单位法人的变更登记,只是从法律上确认其某项或某几项原登记事项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其事业单位主体资格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不会因事业单位申办了一次或多次变更登记而终止;而且,即使在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过程中,事业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也不会因此而中断。而事业单位法人一经核准注销登记,就标明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终止。 | ||||||||||||||||||||||||||||||||||||||||||||||||||||||||||||||||||||||||||||||||||||||||||||||
2、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使登记事项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保证登记事项的连续真实性,使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实际相符,避免给他人利益和自身利益带来损害。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意义是: (一)有利于促进和保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事业单位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经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作为独立的社会活动主体,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事项是其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责任范围的综合反映。而事业单位在进入市场,开展服务活动过程中,其规模、功能等诸多构成事业单位法人的要素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其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和范围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只有及时进行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随时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有关变化和登记事项的调整情况,才能更好地依法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证事业单位的发展。例如,某研究所在设立登记时开办资金为100万元,经过若干时间的发展壮大,已达200万元,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就有利于增加其对外开展合作的吸引力。 (二)有利于保护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关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就不仅损害事业单位自身的利益,还会损害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利益。例如,某事业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实际资产只剩下100万元,而登记时的开办资金是500万元,不办理变更登记,实际上就是对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欺骗。再如,搬到了新的住所,不办理变更登记及公告,社会各有关方面就会仍按原住所与之联系及执行公务,从而造成无谓的人力、物力损失。只有始终保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准确、真实、合法,才能使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使有关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得到维护。 (三)有利于规范登记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登记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为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行为方式。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并非一经成立就终生不变。进行变更登记,就使得整个登记活动从一次性服务变为多次性跟踪服务。这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及社会长期负责的具体体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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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情况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否具有强制性?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核准,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四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名称的变更。因规模、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事业单位名称需要作出调整。如某省煤炭研究所,在办理了设立登记后,由于业务范围的调整,原名称已不能适应和涵盖新的业务活动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称某省能源研究所。这种情况就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住所的变更。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需要迁址,并取得新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因情况变化,宗旨和业务范围需进行调整。如某医院原业务范围是骨科、中医等,现又新增了牙科项目,并已经卫生部门许可,此种情况即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四)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按合法程序产生了新的负责人,就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经费来源的变更。如某科研单位,由财政拨付经费,变更为自收自支等。 (六)开办资金的变更。如某市人才交流中心,原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为50万元,由于规模扩大,追加了投资,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开办资金由原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这种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具有强制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这种执法行为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它贯穿于整个登记管理过程中。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强制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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