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政办〔2015〕16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农业林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农业林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2日
蚌埠市农业林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36号)精神,设立蚌埠市农业林业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二)将原市民政局承担的扶贫开发、原市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和原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职责划入市农业林业委员会。
(三)强化扶贫开发体制机制创新和定点帮扶职能;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职责;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改善生态系统,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调研;研究拟定全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涉农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保险等相关政策。
(二)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林地承包、林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拟定农村林业发展政策措施,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特色农产品开发,研究拟定推进“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特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农业固定资产项目;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定农业开发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监督管理农业项目、资金。
(四)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市级林业产业标准拟定工作;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协助培育、保护和指导农产品品牌创建;协助制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指导拟定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依法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兽药(鱼药)、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依法监管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定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定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花卉、苗木、种子生产及市场管理;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八)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监管市级国有林业资产;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对依法应由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
(九)组织、指导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申报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森林、湿地、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猎枪弹具的管理并监督狩猎情况。
(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开发工作。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保护的有关市级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指导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协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组织协调动物的防疫、内检工作和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鱼药)药政以及渔政、渔港、渔船的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产学研对接;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业自主创新建设;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十四)承担农业专业人才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提升培训、职称评审和农民技术培训;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村经管队伍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十五)承担农业农村经济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扶贫开发、美好乡村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
(十六)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农业林业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电子政务、政务值班、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文电、宣传、督查督办、议案提案办理、信访、保密、档案、目标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外事联络、民主党派对口联系和接待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负责国有资产实物管理;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拟定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科。
承办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农业林业系列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有关工作;承担引进国外农业智力工作;负责劳动人事工资和职工出国出境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科。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参与制定有关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管理委机关各项资金;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国有资产核销、政府招标采购;负责机关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工作。
(四)农村经营管理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承担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协调落实扶持政策;承担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指导村集体资源、资产与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农村经济收益分配预测和统计;负责农民可支配收入统计、监测和分析;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调查研究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或参与研究提出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政策建议,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检查全市贯彻国家、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农业工作部署的情况;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农林委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协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及队伍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诉讼等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协调工作。
(六)发展计划科。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和主要经济指标;组织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协调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负责农业资源的调查、区划和开发利用规划等工作;负责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等重大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经济运行状态分析。
(七)产业化指导科(外事外经科、市场信息科)。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负责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基地)创建指导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定特色产业开发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特色农产品开发;负责指导“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特色产业发展;协助拟定并组织实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配合拟定和实施品牌农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措施,负责名牌农产品的评审、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负责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农村金融改革和服务工作。
研究拟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相关政策和建议;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测农业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综合统计和基点调查,跟踪采集、分析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供求和运行情况,发布农业农村经济综合信息;拟定全市农业信息化相关政策规划,指导全市农业信息化建设,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服务;组织实施物联网建设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农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拟定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监测并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工作。
(九)科技教育科(能源和环保科)。
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业自主创新工作,负责产学研对接工作;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负责农民体育工作;协调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协调组织农业专业技术干部的能力提升培训。
拟定全市农村能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循环农业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农村能源,指导农业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全市农村新能源的开发、综合利用以及新技术推广;指导、服务农村能源产业企业;负责农村沼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节能减排、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十)种植业管理局(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拟定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和标准化生产;拟定并组织落实种植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负责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农艺融合工作;负责主要农作物高产创建;拟定耕地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组织农情调度;负责种子管理工作;指导现代农业建设;参与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参与打击毒品种植、加工等禁毒工作;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和防汛抗旱工作;参与农业抗灾减灾工作,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安排;指导农业植物内检工作;指导全市种植业病虫测报、疫情监测及突发性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管理种植业建设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
组织协调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制定蔬菜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蔬菜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生产;拟定并组织落实蔬菜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拟定蔬菜基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蔬菜科技推广及项目建设。
(十一)畜牧兽医水产局(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市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畜牧、兽医、渔业、饲料、生猪定点屠宰、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全市畜牧业、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畜牧业、渔业生产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养殖业,负责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渔业健康养殖工作;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计划,负责做好水产品流行性疾病的监测预报及防治;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兽医器械监督管理;负责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及其他兽医从业人员管理;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审核;指导畜禽、水产品加工与流通。
(十二)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推进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动态监测和宣传,指导扶贫系统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工作;协调拟定市级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各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各界扶贫、定点扶贫的统筹协调和联络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美好乡村产业发展;牵头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造林工程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林业及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拟定、组织、实施林业及生态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植树造林年度计划以及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承担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承担林业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林业行业统计,指导全市林业经济分析工作;指导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认建认养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
(十四)资源和林政管理科。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拟定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及林业资源优化配置等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和数据库更新维护;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及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负责对依法应由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承担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的落实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监督全市农村林地林木林权发证、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承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协调、指导、履行湿地保护等国际公约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正科级建制,实行农业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农林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设办公室、法制科、治安和刑侦大队3个副科级内设机构,设立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为市森林公安局派出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侦查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卫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加强林区治安管理,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查处林区治安案件和《森林法》授权的林业行政案件;负责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市级配套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等职责。
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政法专项编制13名,其中:局长、政委各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市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各1名(副科级)。
(二)牵头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产业化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举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牵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定农资市场监管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市农业林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畜、禽、水产品,下同)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企业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产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企业生产加工后的质量安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和民生工程有关工作;会同市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蚌埠调查队做好农业农村经济相关统计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