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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06 11:03作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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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519

 

 

 

 

 

 

 

 

 

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36号)精神,设立蚌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蚌短期行医审批等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将原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会的职责,市发改委(物价局)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原市卫生计生委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改委(物价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协助国家、省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责任,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保健委员会、市预防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对口联系、政务信息、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等机关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机关工作制度制定、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人事科(离退休人员服务科)。

  落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任务;做好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县级后备干部、女干部和非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知识分子、统战工作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工奖惩、人事档案管理和援疆援外等工作,并做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划信息与财务审计科(医疗资产监督管理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基本建设和专项投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监管所属医疗机构资产运行情况。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和机关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四)宣传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宣传工作;承担来信来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负责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性研究工作;负责承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审批、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举报和投诉;参与办理行政审批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综合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应急办公室)。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完善地方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地方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交流和市预防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医政医管科。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药物、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推进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中医药发展与服务管理科。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管理和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八)基层卫生管理科(新农合管理办公室)。

  指导全市农村卫生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卫生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卫生体系建设。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区卫生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协同有关科室对妇幼保健院及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组织实施。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县区、乡镇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办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健康医疗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保健委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蚌的上级领导、外宾、侨胞的医疗保健工作;承办市保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略)

     六、其他事项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1名(正科级),内设城市卫生协调科、农村卫生科2个副科级机构,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三)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计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需要拟订、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