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进一步严格机构编制事项办理程序,规范机构编制事项办理流程,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度化、精准化、规范化,现就机构编制事项办理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议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请示,应“一事一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区)委编委(办)、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专题报送市委编委(办)。各县(区)委编办、市直各单位要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坚决不予上报。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本着合法合规、审慎稳妥、从严从紧的原则,充分论证机构编制动议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重点围绕设置和调整的政策法规依据、与上级有关部门的纵向对比、与省内其他市(区)相关部门的横向对比以及实际工作需要4个方面,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事项上报前的沟通衔接,涉及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上报之前,应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行文上报。
二、上报
市级各部门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文件必须以党组(党委、党工委)正式文件上报市委编委(办);县(区)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文件以县(区)委编委(办)正式文件上报市委编委(办)。请示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和附件:
(一)设置和调整的依据。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中央编办文件;省委、省政府,省委编委、省委编办文件;市委、市政府,市委编委、市委编办文件为依据。部门规范性文件、规章及考核评比等工作安排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二)合理性和必要性说明。须从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等方面逐项作出说明。
(三)其他相关资料。调整、变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历史沿革材料。新设机构需附上级有关部门和省内其他市(区)类似机构设置情况的对比材料。
三、受理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收到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文件后,应当审核所呈报机构编制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呈报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呈报事项,正式受理,并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论证计划。呈报资料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并将呈报资料退回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撤销、补报或重报。
四、论证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受理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论证。论证过程中,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统筹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二是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三是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机构编制事项严格按照《中共蚌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蚌埠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规定,按程序报批。
五、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事项经审批后,由各县(区)委编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按要求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每年底向本级编委(办)报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情况。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职责划分规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查。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实有在编在职人员与机构编制实名制“四清两对应”(机构、编制、人员、职数清楚,实际机构与审批的机构一致、实有人员与财政审批供给人员一致)。
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事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